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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6年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2)
http://www.anhuigwy.org       2015-08-26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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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定项选择)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2.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犯罪时怀孕的妇女和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B.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C.对于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三十年有期徒刑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4.被告人甲实施盗窃时,因被他人察觉而未得逞,仓皇逃跑。甲的行为(   )。


  A.是犯罪预备


  B.是犯罪未遂


  C.是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5.对偷盗婴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行为人(  )。


  A.导致婴儿死亡的


  B.出于出卖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D.已完成该犯罪行为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anhui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核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和未遂之间的区分。《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行枪杀行为,但由于乙正好穿着防弹背心,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甲的行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立犯罪。故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BC。


  2.答案: A


  解析:


  孙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孙某负有阻止小孩死亡的作为义务。孙某主动携带小孩进入危险山林,自然负有义务将他带出山林,送回村里。其次,孙某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两人失散,孙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又能够继续狩猎,并且自己出山,说明他能够去寻找小孩。再次,孙某的不作为直接导致小孩没被及时找到,而被野兽咬伤致死,孙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小孩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孙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1、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不仅是法律明文规定)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2、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及其所实施的行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故意杀人罪成立:①行为人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②行为人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的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④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由于行为人非法作为或者非法不作为,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


  3.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8条第2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D选项正确。


  A选项错误,不适用死刑的人包括:(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B选项错误,《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C选项错误,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4.答案: B


  解析: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题目中甲已经着手犯罪,在盗窃时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其未能得逞,故属于犯罪未遂。所以本题选择B选项。


  5.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点:


  绑架: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偷盗婴儿的行为已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以勒索为目的。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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