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精神,为落实经开区2019年度就业工作,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为努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二、基本原则
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19年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100个。
四、岗位范围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五、人员安置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 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并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六、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区人社局备案,区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六)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七、薪酬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对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四)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向区人社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
(2)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区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帐户。
用人单位申报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3)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八、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岗位征集。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均可向区人社局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申请报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发布通告。区人社局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因需定岗位、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与区财政局会商后,向申请单位下发批复,对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三)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区人社局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四)考察聘用。区人社局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五)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并报区人社局备案。
(六)岗前培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需要笔试、面试、测试和要求其他条件的特殊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另设并组织考试。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补充录用。
九、监督管理
(一)区人社局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全部录入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二)区人社局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资金,注销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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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经开区人社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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