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遴选宿州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公告
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20号)文件要求,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决定面向全市遴选4名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
二、遴选计划
本次共遴选4名督察员,分别派驻砀山、萧县、灵璧、泗县,对各县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
三、遴选条件
督察员原则上在本市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市、县级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市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负责人。
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备城乡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派驻督察员工作职责,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1953年1月30日以后出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调查的;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遴选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官网发布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现场报名。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地址: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559号宿州市城乡规划局315室,报名时需提交报名申请表(见附件)、身份证复印件和2寸近期免冠正面证件彩色照片4张(照片底色为淡蓝色或红色),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2月2日下午6点。
2、资格审查。市城乡规划局按照规定的遴选条件和岗位要求,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报名者须保证自己提交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否则,责任自负。
(三)考察
市城乡规划局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察。根据拟遴选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并提供客观、详实的考察材料。考察时间:2018年2月3日。
(四)公示和聘用
根据报名者的资格审查、考察情况,结合岗位要求、报名者岗位适应能力,由市城乡规划局综合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同时在宿州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核查属实后取消其遴选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派驻。
五、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性补贴和出勤补贴,基本工资性补贴:每人每月1500元;出勤补贴:每人每个工作日的工作及生活性补贴100元(含派驻伙食补助和通讯费),依据考勤天数(不含节假日)据实发放。督察员出勤天数包括在派驻地执行任务和因公到派驻地以外出差的天数。其他工作待遇详见《宿州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联系人:唐黄谦,电话:3067056,17755766336。
附件: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工作报名申请表
宿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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