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因检察工作需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书记员15名(岗位编号:800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
4.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年龄18-30周岁(1987年1月3日-1999年1月5日出生,含当天);
5.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熟练掌握电脑操作,有较好的语言文字组织和表达能力。
二、报名办法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3日-2017年1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地点: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
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应认真填写《2016年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见附件),并出示本人户口本、毕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其中,已参加工作的,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同时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彩色同底免冠照片4张。
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与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名者与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三、招聘办法
(一)准考证领取
1.领取时间:2017年1月7日下午15:00-17:30。
2.领取地点: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厅。
(二)笔试
1.笔试时间:2017年1月8日
8:30-10:30 《综合知识》
2.笔试地点:亳州市政府所在地(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3.笔试内容:
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满分100分。主要内容:政治、经济、法律、人文、管理、国情省情等常识,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写作等。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在亳州市就业人才服务网公布。
(三)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5:5的比例合成确定。
(四)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在体检结论公告后的第二天考生本人可以申请复检,否则视为放弃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申请复检考生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出现缺额或不合格的,在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五)考察
将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采取审查档案或实地考察等方法,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对考察出现缺额的,在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六)录用
1.考察合格人员名单在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网、亳州市就业人才服务网上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经用人单位查证属实的取消资格,空缺名额在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2.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确定为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编外书记员。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未按时报到,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班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用工形式及待遇
(一)本次招聘人员实行劳务派遣。
(二)工资标准:被聘用人员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缴纳五险,按照5%的比例办理住房公积金。
五、监督检查
为增强招聘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招聘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处)对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本公告由本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为: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处)0558-5115018;市就业人才服务局0558-5132036。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